代理記賬
代理記賬的定義 《會計法》第36條明確規定:"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代理記賬是指將本企業的會計核算、記賬、報稅等一系列的工作全部委托給專業記賬公司完成,本企業只設立出納人員,負責日常貨幣收支業務和財產保管等工作.
法律依據
1、基于代理記賬業務的, [2] 為了充分代理記賬業務,1993年修改《會計法》時增加了"代理記賬"規定,允許那些不具備單獨設置會計機構或者配備會計人員條件的單位,委托有關的會計服務機構進行代理記賬,從而首次確立了我國代理記賬業務的法律地位.
2、根據的《注冊會計師法》規定:第十五條:"注冊會計師可以承辦會計咨詢、會計服務業務."從而為代理記賬業務的開展提供了合法的中介機構.
3、與此同時,為了具體規范代理記賬業務,財政部于2005年發布的新《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對從事代理記賬的條件、代理記賬的程序以及委托雙方的責任和義務等作了具體規定. [3] 新修訂的《會計法》再一次確認了代理記賬的法律地位.
4、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賬:古作"帳".形聲.從貝,長聲.從貝,表明與財富有關.本義:賬目,關于銀錢財物出入的記載.帳:形聲.從巾,長聲.巾,麻絲織品.本義:篷帳,有頂的篷帳.古時代理記賬寫作代理記賬,或代理記賬與代理記賬通用.現多寫作代理記賬.
特征
代理記賬是指會計咨詢、服務機構及其他組織等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接受獨立核算單位的委托,代替其辦理記賬、算賬、報賬業務的一種社會性會計服務活動.代理記賬的主體是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包括會計師事務所、代理記賬公司及其他具有代理記賬資格的其他中介機構;代理記賬的對象是不具備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專職會計人員的獨立核算單位,如小型經濟組織、應當建賬的個體工商戶等;代理記賬的內容主要是代替獨立核算單位辦理記賬、算賬、報賬等業務;代理記賬的性質是一種社會性會計服務活動,是會計工作社會化、專門化的表現;代理記賬在法律上的表現則是通過簽訂委托合同的方式來明確和規范委托及受托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條件
記賬的必要性
一個單位是否選擇"代理記賬"取決于該單位是否具備配備專職會計人員的條件,這應該由各單位根據自身會計業務的需要自主決定.一般而言,單位規模的大小、經濟業務和財務收支的繁簡程度、經營管理的要求等,是決定單位是否配備專職會計人員的主要因素.單位規模大、經濟業務多、財務收支量大、在經營管理上要求高的單位,一般應該單獨設置會計機構并配備專職的會計人員,以便及時組織本單位各項經濟活動和財務收支的核算,實行有效的會計監督,以保證會計工作的效率和會計信息的質量.
國家稅務總局于2007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第12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可以聘請經批準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專業機構或者具備資質的財會人員代為建賬和辦理賬務.
需要明確指出的是,一個單位是否設置專職會計人員,應該由單位自行決定,但建賬則是強制性的要求,是否建賬的最終核定權歸行政主管機關.
代理記賬機構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根據《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設立代理記賬機構,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3名以上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
2、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3、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4、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4]
代記機構
代理記賬機構,是指依法經批準設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
代理記賬機構主要包括代理記賬公司、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以及具有代理記賬資格的其他社會咨詢服務機構等幾大類.代理記賬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符合財政部發布的《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中的關于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應具備條件的規定.
代理記賬機構可以接受委托,受托辦理委托人的下列業務:
1、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
2、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3、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
注意事項
1、 有些代理記賬公司沒有與委托單位簽訂正式的委托代理合同,對雙方的權利、義務缺少明確的規定,在實際工作中遇到異議時,往往無法分清責任.因此在選擇代賬公司的時候,企業就要更加謹慎.
2、個別 "代理記賬公司"沒有代理記賬資質(市財政局批準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會計上崗證等),發生問題可以回避責任,損害委托單位的利益.這也是小企業在選擇代賬服務公司時要注意的事項.
3、 財務軟件需要到財政局備案方可使用,有的代理記賬單位沒有采用財政部批準的財務軟件來替代手工記賬.
4、 會計資料交接麻煩、不夠規范.代理記賬單位在接受委托單位的會計原始憑證及資料時,沒有辦理交接手續,發現遺失或毀損時無法查找.
5、代理記賬單位通常是定期或定時上門服務,日常業務可通過電話溝通,會計不是隨時在單位辦理和咨詢業務
好處
、 費用節省,享用專業團隊的服務.
第二、 運用計算機技術,高效,低差錯率.
第三、 政府審批,專業正規,保障經濟責任,免除企業后顧之憂.
第四、 避免因會計人員變動造成企業不必要的經濟損失,同時也節省了專職會計住房、社會保險開支.
第五、 避免專職會計技能單一,影響會計質量.
第六、自身記賬需要親自填制、整理、分類、裝訂各類憑證;更需不時親自到工商、稅務部門辦理業務.而代理記賬,會比較省心.
存在問題
1.對于《會計法》代理記賬的宣傳力度不夠,造成許多小型經濟組織、特別是廣大的個體工商戶,對"代理記賬"知之甚少,認識不足,理解不夠.
2.對于"代理記賬"的措施不是很得力.當前對于應當委托代理記賬的小型經濟組織和應當建賬的個體工商戶而言,主要存在兩方面的問題,一是應當建賬而不建賬的現象十分普遍,二是許多"受托代理記賬人"不具備合法資格.這不僅干擾了法律的嚴肅性,而且容易派生出許多其他問題.
3.在代理記賬法律關系中,受托人的法律地位問題,應該說一直沒有得到徹底的解決,實踐中爭議很大.
4.代理記賬機構潛力未充分發揮.代理記賬機構的數量在不斷增加,但整體規模普遍較小,代理業務范圍不寬.真正能提供受托單位會計核算、稅收籌劃、納稅申報、內部審計、工商稅務注冊年檢、財稅咨詢等全方位會計服務的機構很少.
5.代理記賬機構設立不規范.代理記賬機構有3名以上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且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資格.但實際執行中,相當部分的代理記賬機構不符合此規定.
6.代理記賬機構內部管理混亂.實際執行中很多代理記賬業務操作不規范、內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現象十分普遍,部分代理記賬機構的內部管理制度即使制定也是形同虛設.
7.代理記賬機構執業質量不樂觀.會計核算方面尚存在許多不規范之處,一些會計核算未能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對所代理公司未按《公司法》計提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的現象也較普遍,代理編制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都只有基本會計報表,均未按制度規定的要求提供會計報表附注的內容等.
8.代理記賬業務收費標準混亂.在收費標準上,各家代理記賬機構懸殊較大,有些代理記賬機構甚至通過低價進行惡意競爭,還有部分代理記賬機構自身的經營收入核算不規范,隱匿收入現象也較普遍.
推行措施
1.繼續宣傳代理記賬的重要意義和作用.2000年7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已經開始實施,我們可以借助法律的權威性,大力宣傳代理記賬的積極意義和重要作用,進一步突出代理記賬的法律地位,增強人們,特別是一些規模較小的經濟組織及個體工商戶對代理記賬的認識,努力開創代理記賬新局面.
2.采取針對性措施,積極推動代理記賬的實施.關于代理記賬的推動及實施,我們認為除了有關部門單位大力宣傳以外,應當由稅務部門牽頭推動其實施.一是稅務部門同規模較小的單位組織,特別是一些規模較小的經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聯系緊密,推廣工作力度大;二是稅務部門本身有這方面的經驗,一方面,稅務部門在建制建賬上有著豐富的經驗,另一方面,前幾年稅務部門曾進行過組織、督促小型經濟組織及個體工商戶建制建賬工作,只是由于種種原因沒有堅持下來;再有就是現有的稅務師事務所可以馬上開展這項業務.當然,代理記賬僅僅靠稅務部門一家是不夠的,其他符合法律要求的中介組織和機構,也應當積極開展這方面的業務,為代理記賬創造必要的條件.
3.盡快明確在代理記賬過程中受托人的法律地位問題.我們認為,代理記賬本身只是一項單純的賬務處理工作,受托代理記賬人員既非委托人內部會計人員,也不是財務會計報告的審計人員,因此,受托代理人不應當同時履行會計監督職能或審計職能.他們所能負責的只是對原始憑證進行形式上的審核,而非實質上的審核,當然也不可能深入實地去進行賬實核對工作,否則,就有可能超出代
理記賬的范圍.那么,由于委托人提供原始會計資料而生成的有關財務會計報告及相關資料出現虛假或不實,自然就應當由委托人承擔相關責任,包括法律責任.當然,如果這種虛假或不實是由于受托人的過失所造成,那么,他不僅要承擔相關責任,而且還要負責賠償因此而給受托人造成的損失.
專業人員為企業服務的過程中,會幫助企業用足用好稅收政策,避免因信息不暢,精力所限理解不準確,而多交錯交稅費,給企業造成不必要的經濟負擔.同時,代理記賬公司提供的稅務咨詢稅務籌劃等業務使企業達到合理稅負的目的.代理記賬公司的專業人員可以根據企業的經營情況,提出管理建議及財務監控措施,限度地避免企業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經營效益受損,達到效益的目的.
委托義務
委托代理記賬的委托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
(2)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
(3)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
(4)對于代理記賬機構退回的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義務:
(1)按照委托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2)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3)對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當的會計處理,提供不實的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要求,應當拒絕;
(4)對委托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原則問題應當予以解釋.
業務范圍
1、代理各個稅種的納稅申報,代理企業納稅情況自查及清算各種稅款業務;
2、代理企業整體稅務安排、投資項目稅收評估,代理制作涉稅文書.
3、建立企業納稅核算體系用辦稅制度,為企業設計財務制度.
4、協助企業進行股份制改及企業間兼并、收購工作,代理設計經營管理制度.
5、為企業提供報表分析,提供其他管理建議.
6、委托人要求的其他常年代理業務.
有百分之九十八的代理記賬機構會提供整理原始憑證、編制會計憑證、登記賬冊、編制會計報表、納稅申報五項基本服務.
代理業務
一般,代理機構會提供以下業務:
1、整理原始單據、記賬憑證;
2、出具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3、每月納稅申報及稅款交納,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
4、新公司國地稅報到等;另外,有些機構可以提供免費的每月報稅短信通知,郵件通知服務.
稅計顧問
1、提供日常財稅知識咨詢,包括電話咨詢、上門咨詢、網上咨詢.
2、指導或協助企業辦理日常涉稅事項;
3、協助或指導企業進行財稅知識培訓,免費參加所統一組織的業務培訓;
4、定期組織客戶參加稅務咨詢列會;
5、每月發放一期《稅務咨詢信息》,每年贈送《企業財稅法規匯編》.
6、委托人要求的其他業務.
稅務籌劃
1、進行不同目的稅務審閱,揭示現存稅收結構中存在的稅收風險和有待改進的環節;
2、全面了解公司經營結構和財務運作特點,對經營過程中涉稅項目進行分析,挖掘節稅潛力;
3、結合公司整體經營思路,為公司確定、改變經營方針與戰略提供相關內部稅務政策的調整與改進建議;
4、幫助公司貫徹實施稅收籌劃方案.
建賬業務
1、記賬服務能為您解決以下問題:
a. 使用電腦進行代理記賬,能為您提供及時的財務會計信息,如:往來款明細;成本費用分項明細;當期損益等.
b.能長期穩定財務,可避免頻繁更換公司的財會人員;
c.能節約費用,支付代理記賬費比招聘職員的費用低;
d.代理記賬比一般的財會人員更專業,做賬時,有效的進行稅收籌劃降低納稅風險.
e.開具了發票的代理記賬費用可全額在當年稅前列支.
2、代理記賬業務工作程序:
a. 簽訂《代理記賬業務約定書》,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b.根據公司情況,設立公司賬簿,進行建賬初始化;
c.指導出納完成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存貨倉庫明細賬;
d.審核憑證,登記賬簿,編制報表,填寫納稅申報表;
管理辦法
文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
第27號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已經部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起施行.
部長 金人慶
二〇〇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一至十條內容
正文
條 為了加強代理記賬機構的管理,規范代理記賬業務,促進代理記賬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設立代理記賬機構,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記賬機構辦理代理記賬業務,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代理記賬機構是指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
本辦法所稱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記賬機構辦理會計業務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代理記賬是指代理記賬機構接受委托辦理會計業務.
第三條 申請設立除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代理記賬機構,應當經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審批機關)批準,并領取由財政部統一印制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具體審批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確定.
第四條 設立代理記賬機構,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3名以上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
(二)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第五條 申請代理記賬資格,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申請報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機構的協議或者章程;
(二)從業人員身份證明、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證明材料;
(三)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在機構專職從業的書面承諾;
(四)辦公地址及辦公用房產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五)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機構名稱的有關材料.
第六條 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七條 審批機關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自作出批準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下達批準文件、頒發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審批機關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向申請人下達書面決定,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省級以下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作出批準決定的,審批機關應當將批準文件抄送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第八條 申請人經批準取得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后,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第九條 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的顯著位置放置代理記賬許可證書.
第十條 代理記賬機構名稱、主管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辦公地點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審批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十一至二十九條
第十一條 依法應當設置會計賬簿但不具備設置會計機構或會計人員條件的單位,應當委托代理記賬機構辦理會計業務.
第十二條 代理記賬機構可以接受委托,受托辦理委托人的下列業務:
(一)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
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
(二)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三)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
第十三條 委托人委托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應當在相互協商的基礎上,訂立書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應具備法律規定的基本條款外,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委托人、受托人對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承擔的責任;
(二)會計資料傳遞程序和簽收手續;
(三)編制和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的要求;
(四)會計檔案的保管要求及相應的責任;
(五)委托人、受托人終止委托合同應當辦理的會計交接事宜.
第十四條 委托代理記賬的委托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
(二)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
(三)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五條 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委托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二)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三)對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當的會計處理,提供不實的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要求,應當拒絕;
(四)對委托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原則問題應當予以解釋.
第十六條 代理記賬機構為委托人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經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和委托人簽名并蓋章后,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外提供.
第十七條 委托人對代理記賬機構在委托合同約定的范圍內的行為承擔責任.
代理記賬機構對其專職從業人員和兼職從業人員的業務活動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代理記賬機構應當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審批機關報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記賬機構基本情況表(附表);
(二)營業執照、辦公用房產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三)專職及兼職從業人員身份證明、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
第二十條 代理記賬機構采取欺騙手段獲得代理記賬許可證書的,由審批機關撤銷其代理記賬資格.
代理記賬機構在經營期間達不到本辦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其在不超過2個月的期限內整改;逾期仍達不到規定條件的,由審批機關撤回代理記賬資格.
第二十一條 代理記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應當辦理注銷手續,并收回批準證書或予以公告:
(一)代理記賬機構依法終止的;
(二)代理記賬機構的行政許可被依法撤銷或撤回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代理記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一)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規定又不向審批機關說明原因的.
第二十三條 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事代理記賬業務人員在辦理業務中違反會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處理.
代理記賬機構違反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造成委托人會計核算混亂、損害國家和委托人利益,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記賬機構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委托人會同代理記賬機構共同提供不真實會計資料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于未經批準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其改正,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期限均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二十七條 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八條 外商投資代理記賬機構的申請按照本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1994年6月23日發布的《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94)財會字第24號]同時廢止. [4]
工作流程
不同的代理機構流程不同,以下流程僅供參考.
1、接受委托簽訂財務外包代理記賬合同,確定服務項目及費用.
2、接票(時間:每月20號-30號)
■ 屆時客戶將當月做賬票據送到該公司,或該公司將安排外勤會計到客戶指定地點收取當月做賬票據,并對票據進行初步整理.
■ 對于新設立的從來沒有做過財務會計工作的客戶,我們將幫助他們:開立會計賬戶,建立會計核算體系;根據客戶提供的合法原始憑證(指:購銷發票、入庫單、領料單、款項匯出匯入底單及其他財務收支單據、有關經濟合同等)編制會計分錄;記賬及結賬;編制會計報表.
3、做賬(時間:每月25號-30號)
■ 記賬會計對客戶票據進一步整理,對票據存在的問題與客戶及時溝通,進行會計核算、賬務處理,稅款計算.
■ 審核會計對記賬會計做賬結果進行審核,包括票據完整性、合法性的審核、賬務處理正確性的審核、稅款計算合法性的審核、往來賬的核對、并對客戶賬務問題的隱患給予準確評估.在所有賬務審核無誤后填制稅務納稅申報表,稅收繳款書,并對納稅情況與客戶溝通.為客戶代理記賬,并辦理稅務登記,減免稅手續,一般稅人申請手續、發票審批手續等.
4、報稅(時間:每月1號-10號)
■ 外勤會計將審核會計填制的稅收繳款書交到客戶開戶銀行,劃轉稅款.
■ 外勤會計到國、地稅稅務所上門申報.
■ 專人負責網上稅務申報、個人所得稅重點納稅人申報.
5、回訪(時間:每月10號-20號)
■ 由本公司返回稅單、財務報表、納稅申報表,與出納對賬,安排下月工作.
■ 及時反饋給客戶稅務的各項政策、通知.
如何選代理機構
1、查看營業執照.正規注冊的公司都有工商局頒發的營業執照,如果連營業執照都沒有,那么是不能信任的!
2、查看"代理記賬許可證書".一般的純代理記賬業務的公司都要有財政局頒發的"代理記賬資格許可證書".
3、查看辦公環境.正規的代理記賬公司都有自己買下或租用的固定辦公場地和辦公設備,如果沒有辦公場地,這樣的公司業是不能信任的!
4、查看公司人員.純代理記賬業務的公司一般規模都不大,人員不多,但是起碼的工作人員是應該具備的,如經理(一般是公司所有者)、外勤(負責取送資料)、記賬會計(做賬)、審核會計(審核)等.
5、查看硬件設備.隨著會計電算化的深入發展,基本上電腦做賬已經取代了手工做賬!所以一般的代理記賬公司應該有專門用于做賬的電腦,并安裝了相應的財務軟件,配備打印機、讀卡器等相關設備!有些地區公司的電腦應該能接入互聯網,以便進行網上報稅等業務.
6、查看做賬總負責人的資質.一般來說,做賬會計只要是財會相關專業即可,經驗和學歷業有一定影響,但主要是個人能力!而負責最后把關的總負責人一般要求比較高,財政部門要求為中級會計師,熟悉各個行業,防止為企業做錯賬.
職業規范
目的
為了加強對本市代理記賬業務的管理,強化代理記賬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建設,規范代理記賬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確保會計核算的規范和會計信息的真實、完整,根據《上海市代理記賬機構管理暫行辦法》(滬財會[2000]48號)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范.
適用范圍
本規范適用于在本市開展代理記賬業務的從業人員.
本規范所稱代理記賬從業人員,是指經批準的各類代理記賬機構(包括會計事務所)中專職或兼職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所有人員.
基本要求
1.代理記賬從業人員遵守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依法開展代理記賬業務,維護國家利益,保護委托人合法權益.
2.代理記賬從業人員應著力塑造"守法、獨立、客觀、公正"的職業形象,確立"誠信為本、操守為重、堅持準則、不做假賬"的職業理念,廉潔自律、恪盡守職、勤勉盡責.
3.代理記賬從業人員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應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應當局有一定的專業知識和時間經驗,并取得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資質.
4.代理記賬從業人員對開展代理記賬業務中知悉的委托單位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不得利用其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
具體規范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財務會計制度,保護客戶合法權益,保守客戶商業秘密.
(一)核算質量
1.代理記賬從業人員應當恪守與委托單位簽定的"代理記賬業務協議書"中的各項約定,在委托單位提供了必要條件的前提下,在規定的時間內按約定保質保量地完成代理記賬業務.
2.代理記賬從業人員開展代理記賬業務,應當對委托單位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進行審核,并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依據審核后的原始憑證進行辦理會計核算.代理記賬從業人員應當對委托代理的會計核算的規范性和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二)獨立執業
1.代理記賬從業人員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時,應當保持應有的獨立性,在代理權限內,獨立行使代理權,不受其他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合法的干預.
2.代理記賬從業人員應當具備正直、誠實的品質,公正地開展代理業務,不得偏袒或遷就委托單位.
3.代理記賬從業人員對委托單位示意其作不當的會計處理或提供不實的會計資料,以及委托單位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應當拒絕,并依法加以制止或想主管財政部門報告.
(三)資料管理
1.代理記賬從業人員對委托單位提供的原始憑證等會計資料負有保管的責任,處理完畢后,應按規定及時返還委托單位,并辦理交接手續.對代理業務形成的會計平整、會計賬冊、財務會計報告等會計資料應按約定的時間提交委托單位,并辦理交接驗收手續.
2.代理記賬從業人員對其代理記賬授權,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對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與代理記賬業務無關的目的,不得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的利益.
(四)專業水平
1.代理記賬從業人員應當熟悉國家法律、法規,具有一定的財務會計專業水平和實務操作能力.
代理記賬從業人員應當合理運用財務會計知識、技能和經驗,保持職業謹慎,不應擅自處理超出代理職責范圍的事項.
代理記賬從業人員應認真解答委托單位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原則和具體業務處理方面的問題.對于超出自身專業知識、技能或經驗的問題,應向經驗豐富的有關人員或具有相關職業知識的人員咨詢.
3.代理記賬從業人員應當遵守財政部門有關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和專業培訓的規定,不斷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能水平,熟悉并掌握現行財務會計及相關法律法規.
(五)業務承攬
1.承辦代理記賬業務由代理記賬機構統一受理,按本市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代理費用,并與委托單位簽訂"代理記賬業務協議書".代理記賬從業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攬業務或擅自收費.
2.承接代理記賬業務時,經辦人員向委托單位說明代理的范圍、代理責任、雙方權利義務及收費標準等,不得以不正當的方式或手段招攬業務.
(六)執業紀律
1.代理記賬從業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代理記賬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也不得在未經批準的機構中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會計師事務所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其代理記賬人員不得參與對同一委托單位提供經濟鑒證服務.
2.代理記賬從業人員不得在委托單位或通過委托單位獲取代理收費以外的任何利益.
違規責任
代理記賬從業人員在從事代理記賬業務過程中,如有違反本規范的行為,由主管財政機關按照《會計法》及《上海市代理記賬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依法處理,并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5]
實施辦法
條 為了加強代理記賬機構的管理,規范代理記賬業務,促進代理記賬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代理記賬管理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設立代理記賬機構,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記賬機構辦理代理記賬業務,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代理記賬機構是指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
本辦法所稱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記賬機構辦理會計業務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代理記賬是指代理記賬機構接受委托辦理會計業務.
第三條申請設立除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代理記賬機構,應當經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審批機關)批準,并領取由財政部統一印制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具體審批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確定.
第四條 設立代理記賬機構,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3名以上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
(二)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第五條 申請代理記賬資格,應當向主管財政局提交申請報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 機構的協議或者章程;
(二) 從業人員身份證明、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證明材料;
(三) 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在機構專職從業的書面承諾;
(四) 辦公地址及辦公用房產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五) 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六)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機構名稱的有關材料.
第六條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七條審批機關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自作出批準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下達批準文件、頒發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審批機關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向申請人下達書面決定,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省級以下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作出批準決定的,審批機關應當將批準文件抄送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第八條申請人經批準取得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后,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第九條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的顯著位置放置代理記賬許可證書.
第十條 代理記賬機構名稱、主管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辦公地點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審批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 依法應當設置會計賬簿但不具備設置會計機構或會計人員條件的單位,應當委托代理記賬機構辦理會計業務.
第十二條代理記賬機構可以接受委托,受托辦理委托人的下列業務:
(一) 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
(二) 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三) 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
(四) 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
第十三條委托人委托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應當在相互協商的基礎上,訂立書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應具備法律規定的基本條款外,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 委托人、受托人對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承擔的責任;
(二) 會計資料傳遞程序和簽收手續;
(三) 編制和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的要求;
(四) 會計檔案的保管要求及相應責任;
(五) 委托人、受托人終止委托合同應當辦理的會計交接事宜.
第十四條委托代理記賬的委托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 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
(二) 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
(三) 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
(四) 對于代理記賬機構退回的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第十五條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 按照委托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二) 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三) 對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當的會計處理,提供不實的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要求,應當拒絕;
(四) 對委托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原則問題應當予以解釋.
第十六條代理記賬機構為委托人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經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和委托人簽名并蓋章后,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外提供.
第十七條委托人對代理記賬機構在委托合同約定范圍內的行為承擔責任.
代理記賬機構對其專職從業人員和兼職從業人員的業務活動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代理記賬機構應當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審批機關報送下列材料:
(一) 代理記賬機構基本情況表(附表);
(二) 營業執照、辦公用房產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三) 專職及兼職從業人員身份證明、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
第二十條代理記賬機構采取欺騙手段獲得代理記賬許可證書的,由審批機關撤銷其代理記賬資格.
代理記賬機構在經營期間達不到本辦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其在不超過2個月的期限內整改;逾期仍達不到規定條件的,由審批機關撤回代理記賬資格.
第二十一條代理記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應當辦理注銷手續,并收回批準證書或予以公告:
(一)代理記賬機構依法終止的;
(二)代理記賬機構的行政許可被依法撤銷或撤回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代理記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一)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
(二)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規定又不向審批機關說明原因的.
第二十三條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事代理記賬業務人員在辦理業務中違反會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處理.
代理記賬機構違反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造成委托人會計核算混亂、損害國家和委托人利益,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記賬機構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委托人會同代理記賬機構共同提供不真實會計資料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對于未經批準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其改正,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期限均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二十七條 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八條外商投資代理記賬機構的申請按照本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本辦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1994年6月23日發布的《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94)財會字第24號]同時廢止. [3]
合同樣本
代理記賬合同編號:________
代理記賬合同
甲方:(委托單位):
乙方:(受托單位):
本代理記賬合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其它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甲方因經營管理需要,委托乙方代理記賬,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雙方本著誠信、平等、互利之原則,經雙方代表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時間: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對甲方 年 月到 年 月的經濟業務進行代理記賬.
一、委托范圍
1、業務范圍(請在以下事項中選擇):
(A)建賬;(B)代理記賬(含裝訂會計憑證/賬簿)(C)財務管理咨詢;(D)稅務相關事項;(E)參加稅務會議,協助甲方接受稅務檢查;(F)清理亂賬;(G)協助企業開立銀行賬戶;(H)協助建立各種財務制度;(I)國地稅網上申報;(J)出具稅務報表
二、甲方的責任和義務
1、建立健全的企業管理制度,依法經營,保證資產的安全完整,保證原始憑證的真實、合法、準確、完整,積極配合乙方代理記賬工作.甲方在每月30日前為乙方提供完整的會計資料,包括各種發票的使用情況、銀行存款的詳細情況(出示銀行對賬單).如果甲方提供資料不全、票據失真致使乙方無法繼續工作,從而導致工商稅務處罰,由甲方負責,甲方并對提供的會計原始憑證的真實性負責.
2、安排專人負責現金和銀行存款的收付,按《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要求保管好所有的往來單據.
3、做好會計憑證傳遞過程中的登記和保管工作.
4、及時準確將收到工商、稅務部門的信件、電話等內容轉交或傳達乙方.
5、按本合同規定及時足額的支付代理記賬費用.
6、為乙方派出的代理記賬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及合作.
三、乙方的責任和義務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制度》及《企業會計準則》和北京市各項稅收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開展代理記賬業務.
2、根據甲方的經營特點和管理需要,選擇相應的會計核算制度.
3、設計會計憑證傳遞程序,做好憑證簽收工作,指導甲方按《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妥善保管會計檔案并在合同終止時辦理會計工作交接手續.
4、按有關規定審核甲方提供的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冊,及時編制會計報表.
5、妥善保管甲方的所有會計資料,由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資料丟失,應由乙方負責彌補并承擔由此引起的經濟損失.
6、對工作中涉及的甲方商業機密和會計資料嚴格保密,不得隨意向外透露、出示和傳遞.
7、稅務部門到甲方檢查工作,必要時乙方列席會議,根據需要向稅務部門匯報代理記賬內容.
四、服務費用及結算方式
會計服務費每月為 元,按月預付,于每月10號前支付.
五、有效期限
本合同自雙方代表簽字并付款之日起生效.并在本合同約定的全部事項完成之前有效.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如有違反合同的規定,給對乙方造成的損失的,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最短委托期為一年,合同未滿六個月任何一方終止合同,都應向對方支付相當一個月服務費的違約金.
原始憑證交接時付款,過期一周不付服務費,甲方應按所欠費用的二倍賠償乙方損失,同時本合同自動失效,乙方不承擔合同違約責任.
七、其他有關事項
1、甲方應留給乙方詳細的聯系方式,在報稅期,需甲方提供公章及資料,如果與甲方聯系不上,其后果由甲方負責.
2、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及時完成會計核算,造成一定后果的,乙方及時糾正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3、未盡代理記賬相關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并應簽定相關合同.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簽字日期: 年 月 日
所需資料
一般,代理記賬機構會要求委托人提供以下材料(僅供參考):
1.新接客戶應提供公司的證件復印件(包括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身份證等復印件)《現在三證合一》
2.現金單據(差旅費、業務招待費、員工工資表、辦公費、房租費、通訊費、運輸費等)
3.銀行單據(提現、轉賬、貸記憑證、電匯、進賬單、借款單、銀行對賬單等)
4.發票(1日---31日開具的所有發票記賬聯)
5.公司員工的名字、性別、月工資額、身份證號碼、代扣社保費、代繳個稅,郵政編碼